【邹全明】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2〕2号)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就虚开发票案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邹全明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承包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哈尔滨市松北区欧美亚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采取伪造、变造涉税资料、隐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57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查组调查、金三系统查询,法院移交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65买球 世界杯买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