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于在惠州市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前后的章程和转让前后的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被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业务一般在受理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共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以外的业务则实时将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共享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企业需补充提供资料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报送。若未按期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被查实存在问题,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